29 December 2013
其實我相當支持活化廳,當看到ADC 訴諸法律行動時實在感到難過,但看了這篇文章,不禁有幾個想法與疑問(當中內容其實未有十分仔細研究分析,盼指教更正):
1. 文中其實只有頭尾部分提過活化廳,其餘篇幅大都集中論述文化工業中仕紳化及「美學災難」,文中的活化廳就好像是一個例子,一個case study,如果將活化廳換成其他同類的組織,相信行文也不會大變。活化廳的植根點就是上海街視藝空間,而撥款亦以此為中心,其實這個空間存在多年,之前亦有數個團體進駐,但「仕紳」未見就退下火線,而ADC 處理這個空間的模式,似短期租約多過「美學災難」的共犯,因此,我認為仕紳化不是導致活化廳事件的最直接成因,活化廳所面對的卻是一堆堆我不太弄清的多重複雜細節,最主要就是這類藝團並不是投資,沒有實際在經濟上的增益,說到底,就是這個社會中,這類藝團「必須」和需要得到資助才能持續發展,因而亦引申到活化廳跟這空間,以及跟ADC這個「水源」 形成藕斷絲連的關係。而這個「水源」的「水龍頭」是怎樣放水;水源ADC是否需要做些什麼協助因閂了水喉而缺水的團體(即文末提到最有力的重點而又很間接,「香港大部分資助團體一向以一、兩年為期限其實跟樓宇炒買的邏輯相差不遠。」),又是後話。
2. 先不談藝團不能同時申請ADC藝團資助及營運上海街視藝空間的撥款這種「你只能穿一隻跑鞋的情況下跑足一場馬拉松」近乎荒謬的現實(其實這正正牽涉到活化廳現時進退兩難的因由之一),我們必須理解,活化廳不是被ADC「趕盡殺絕」,而是落第這次撥款申請,我暫且稱這次申請為一個「爭餅遊戲」(亦由於派餅者將撥款與空間掛鉤,所以餅只有一塊,而且不能分),而前提是申請者都同意這個遊戲規則,最後最適合的做法也只能要求ADC 回覆落第的原因,以及進一步要求局方如何讓藝團得到該有的發展(如現在才後抽質疑遊戲規則似乎顯得牙力不夠),因而增加了活化廳事件的複雜性,而這談判對所有參與者包括「得勝者」又是否公平,又是另一個後話。
3. 文中提到「藝發局如看不到這個問題,是因為藝發局已成為這個美學災難的共犯。但我們始終對其抱有希望,因為一個由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斷不會只是不作思考的機器。」,據我所知,評審的制度還是值得信賴的,仍然有它的獨立性,獲邀審批員亦不能一言堂,現階段來看似乎不太關委員事(然而組成委員的民間成分只有一半),當然我不會知道當中有沒有玄機,更重要的是了解ADC 提供了一個什麼「剔格仔」的評分規格與標準給各審批員。
4. 由仕紳化衍生的美學災難是該文重點,但行文間好像只說明了仕紳化的其中一個弊端,而「美學災難」具體是什麼,盼指教。然而從理據中又好像去不到「災難」的層面(災難的對象是誰?),至少從ADC 的撥款申請中我看不到這樣的結論。(反而朗豪坊更切合)
5. 另外文中強調「反美學」,本質上是建基於兩兩相對的概念(反美學之於美學),我反而想問,其實「對著幹」的思維是否各民間團體/論述/評論者的唯一出路?如果我假設這類藝團必須與ADC存在著共生關係,在這個關係上,如果能像Judith butler提到的submission,一方面對對方持批判之態,同時彼此服從,會否是另一條出路?
6.仕紳化的弊,相信排隊也輪不到我來說,而我想問的是,我們要對仕紳化進行反思改革之餘,仕紳化落地生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,有很多的文創工作者都在這限制中不斷找到自由空間,我們怎去處理和看待這些文創工作者與團體?我們既反對仕紳化下「文創推土機」的同時,是否自己更要當心自己不能成為另一種文創推土機?
6.1 話分兩頭,藝術圈的機制其實亦是分工體制,將人或部門成為工具,在機制入面的人,因「遵守」而弱化了整體的思考,作為文化工作者與團體如何處理?
7. 這令我更加思索支持活化廳最骨幹的主張到低是什麼?是活化廳的獨特性?還是我們支持這類組織的持續發展?對我來說,原因是它與社區所創造出的活動,在香港還是狹隘的當代藝街視野中(如偏頗於市場的所謂high art,還有過於學院派的創作風潮)創出了一條獨特的生境:既沒有傳統美學語言對社區藝術「離地式」的「美化」;也沒有空降,藝術與社區屬共生的關係,以民間之「術」化成「藝」(我絕對同意文中說活化廳令我們重新理解美學),而活化廳正正是一個榜樣,團體一方面受資助,但亦沒有受到任何原則性的左右。最主要的,還是他們強調引入民間及觀眾成為撥款審批的持份者,這其實反映出ADC 這類申請需要改善的地方。我所支持的不一定是一個「活化廳」,而是民間藝團與adc間的協調。
(許煜〈為甚麽我(們)要支持活化廳〉http://www.inmediahk.net/node/1019808)